(一)增值税“直接免征”的账务处理
直接免征增值税,即纳税人不必缴纳增值税款。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或提供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尽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开具给购买方普通发票金额却是含税销售,并且按含税销售额收取款项。
下面举例说明增值税“直接免征”的账务处理。
某企业提供免税服务项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1700元,另提供应税服务项目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本期进项税额为1000元。则该企业提供免税服务项目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1、 开具普通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同时,应将销项税额作为直接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0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上述两笔会计分录合并处理为一笔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0
3、同时,在购进项目部分用于免税项目的情况下,为提供免税项目而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免税项目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要计入成本,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可采用销售额比例法计算,即用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来计算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000×10000/(10000+40000)=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0
如果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发生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其购进货物或者发生劳务(服务)时进项税额就应计入采购成本,不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