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⑴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⑵ 销售的代销货物;
⑶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⑷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⑸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⑺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⑻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⒉ 在计提销项税额是,要按照“成本转账、售价计税”的原则核算:
成本的确定:自产货物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外购货物的成本为实际采购成本。
售价的确定:售价即为公允价值,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⑴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⑵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⑶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由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