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18-09-17

  一、买一赠一(捆绑销售)

  买一赠一(捆绑销售)属于一种特殊的促销方式,一般赠品不计销项税。税法认可商家的买一赠一(捆绑销售)不属于增送行为,不对其视同捐赠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款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这种促销方式包括买A送A、买A送B两类。在会计处理时,“赠送”的B应当按照A、B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A、B商品的销售收入。

  二、以旧换新

  为避免增值税税负的增加,以旧换新最好采用“先退货后销售”的业务处理方式。

  如果以旧换新商品属于代销商品,零售企业仅仅是代理人角色,把供应商作为活动主体,可以避免增值税负担。

  三、礼品赠送

  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一般会涉及礼品赠送问题。企业发生的馈赠礼品事项,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税款,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企业发生的礼品赠送行为,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我们分析礼品赠送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法。

  1. 实行折扣销售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把赠品或对外捐赠之物作为价格折扣或折让向购买方提供。这种情况不构成商业捐赠,属于促销政策的范畴。

  2. 赠送服务项目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的同时赠送服务项目,属于捆绑销售模式,一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房产时向客户赠送物业服务(即免收若干年物业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3.累计消费送礼品

  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譬如,超市连锁企业对外销售办理消费积分卡,按照消费金额累计积分,并按积分赠送礼品,这种情况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作为宣传费用的礼品赠送

  企业所赠送的礼品在采购时作为宣传费用处理,此种情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所购礼品必须符合宣传费的标准,且金额不宜过大,即开支属于宣传费的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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